北京开展冬季冰上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执法人员已劝导、制止冰上活动778次******
执法人员已劝导、制止冰上活动778次【北京开展冬季冰上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建议市民到正规滑冰场、市水务系统开放的5处冰场进行冰上活动】
北京进入数九寒冬,上冰游玩的市民越来越多。但如果市民选择的是冰面封冻不结实、冰面较薄的“野冰”区域,在上面违规、违法野滑、野钓,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日前,北京市水务执法总队与属地制订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执法总队16支分队在清晨、夜间、周末及节假日开展执法检查,在存在违法行为及不安全游河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错时执法及检查。
现场
市民带来自制冰车 被执法人员劝离
昨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门头沟分队分队长杨元辉和同事们来到三家店调节池,这里是北京市地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按照规定,别说是一级水源地,就是普通的河湖,只要不是正规河湖冰场,都不建议市民上冰游玩。”杨元辉表示。进入冬季,尤其是河湖上冻之后,执法队员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巡查冰面,劝导市民不要违规上冰,并对在水源地上冰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记者在岸边看到,尽管昨日的气温比前几日略低一些,河道中仍有部分区域尚未冻结实,还有大片流动的水体。透过薄薄的冰层,冰面下的水体清晰可见。杨元辉说:“今年气温比往年同期高一些,所以很多河道的冰面看上去似乎冻上了,但其实厚度也就三五厘米。如果市民违规上冰,毫无疑问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10时30分,有人拎着自制冰车、铁钎子往河道里走,其中一位家长带着小朋友在河道里凿冰。杨元辉一边儿大声喊:“请离开冰面,违规上冰十分危险。”一边儿和同事们赶往市民违规上冰的区域。
“请您离开冰面,您带着孩子这样凿冰太危险了。”执法队员连声劝导。“谢谢您提醒。不过我对这太熟悉了,没事。”市民回应。杨元辉挺着急:“您看您身后,那片水都没冻上呢,冰面多薄。发生危险怎么办。”“固执”的杨元辉一个劲儿劝,看着市民全部离开河道了才放心。
白天,执法人员重点巡查市民违规上冰野滑、玩冰车,到了夜晚,重点检查的则是冰钓。为了防止市民冰钓发生危险,水务部门在河岸上安装了“刺笼”。尽管这样依然挡不住市民违规上冰。在三家店库区,记者隔着防护网看到有一小段“刺笼”被掰弯,冰面上凿开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圆洞。杨元辉说:“被掰过去的‘刺笼’就是市民冰钓时弄的,他们从这里翻进去。我们的执法队员看见一次、修一次,目的就是让市民不要进冰面,保障大家的安全。”
执法
专项执法行动将持续至寒假结束
今年1月1日,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联合属地启动了冬季冰上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员明达介绍,本次行动将持续到寒假结束,重点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滑冰、冬泳、冰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当事人将受到罚款处理。同时,重点制止、劝导在非垂钓区垂钓、在城市河湖范围内滑冰等不安全行为,维护市民生命安全及市管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截至1月10日,总队共开展执法检查52次,出动执法人员149人次,联合执法检查12次,劝导、制止冰上活动778次;立案11起,罚款1000元。
专项行动与各区水务、公安、城管、农业农村、河道管理等部门强化执法联动,发挥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水务执法力量协同机制,推进区域内多部门共管共治。行动期间,将对违法行为严重及市民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力大的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员明达建议市民到正规滑冰场或者市水务系统开放的5处冰场进行安全的冰上活动。5处冰场包括八一湖冰场、门城湖冰场、晓月湖冰场、莲石湖冰场和温榆河公园冰场。
员明达表示,欢迎市民发现涉水违法行为后积极监督举报。据执法人员介绍,举报电话公布后,每天都有热心市民拨打电话反映相关情况。
探访
围栏、标语、喇叭、安保齐上阵 仍拦不住滑野冰的人
近日,通州、密云接连有4人因被困冰中遇难。此外还有几则滑野冰落水被救或自救的视频引起关注:1月7日下午,北京展览馆后湖多人在湖面上滑野冰时落水,周围同行者和热心群众一起手拉手形成“人墙”接力拉出落水人员;1月8日下午,在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的一处冰面上,有市民嬉耍时不小心掉进了冰窟窿,另两名市民前去施救时也一同掉了下去,最终几人均被救出,并无大碍。
1月11日,记者探访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亮马河、南护城河段等多处水域发现,尽管岸边设有“冰面危险,请勿滑冰”标语,也有工作人员拿着喇叭巡逻劝阻,但仍有滑冰的人套上冰鞋,拿上冰球杆,推上冰车走上冰面。遇上带着孩子的游玩者,不少租赁冰车和冰鞋的商贩还会上前招揽生意。不少游玩者表示,尽管注意到了相关提示语,但觉得“这么多人在这里玩,不会出事的”。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徐巧丽 熊丽欣 徐杨 慕宏举 丛之翔 史航 赵敏 左琳
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
喇叭重复“不要滑冰” 安保在岸边看护
据媒体报道,1月8日下午,在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的一处冰面上,有市民嬉耍时不小心掉进了冰窟窿,另两名市民前去施救时也一同掉了下去,所幸最终几人均无大碍。
1月11日下午,记者探访时发现,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仍有近百人在冰面上玩耍,其中大部分是大人带着孩子。此前落水者的落水点冰窟直径约两米,此时已经重新结冰,冰上放置了一只黑色路锥。
记者注意到,岸边的一处围栏上挂着一只大喇叭,不断重复播放着“冰面太薄,请不要滑冰”的警告,岸边每隔一段还有安全提示牌,提示游客“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请勿在冰面上玩耍”。同时,还有七八名安保人员在岸边来回走动。
“根本拦不住。”其中一名安保人员告诉记者,整个龙形水系平均水深大概有1米多,“大人落水可以爬上来,但小孩不行。”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带着孩子来玩的游客。
昨日15时许,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名工作人员来到此处了解情况,询问完此前落水者的落水地点后,又查看靠近水中建筑的冰面是否出现融化渗水,叮嘱安保人员对游玩者加紧看护后离开。
有安保人员透露,最近常有穿便衣的监管人员过来查看,周围租赁冰车的小商小贩也知道如何应对,“到时候他们就说冰车是自己带过来玩的,只要不出现意外,就没事。”
亮马河
有人出租冰车冰鞋 称火爆时需排队
在亮马河南路岸边的步行道上,每隔一段就贴有“河道水深、滑冰危险”的提示,但仍有几位家长带着孩子在冰面上玩耍。大约400米的河道分散着两个租赁冰车冰鞋的商家,二十几套冰车摆在冰面,商家称生意火爆时租车需要排队。
记者注意到,离河岸边大约一米宽的冰面上已经化出一层水,冰面断裂。而沿河向东大约500米的燕莎桥附近,冰面已经完全化开。出租冰车冰鞋的商家均表示这并不会影响上冰玩耍。“冰至少冻了有这么厚,汽车上来都没事儿”,一名男子双手张开比画了大概20厘米告诉记者。
提及安全问题,商家称“没问题”,“我们每年都来,看一眼冰面就差不多知道能不能上(冰)。”他表示,按照以往的情况和今年天气来看,亮马河这处野冰场能开放至正月初十左右,预计在春节假期会迎来游客高峰,“尤其是孩子多,这里是天然游乐场。”
一名带孩子的女士说,这是她今年第三次来此处游玩了,十几年前她和朋友就是这里的常客,“拎着滑冰鞋就来了,那时候人也不少,还有冰球爱好者在这儿组队比赛。”至于安全问题,这位妈妈表示心里有数,“刚入冬和开春肯定不会来,但这腊月寒冬的肯定没问题。”
除了游戏玩耍的孩子,中午时,也有不少原本沿河散步的年轻人上冰走走。一名在附近上班的男士称,一入冬冰面就热闹起来,多年来一直如此。在他看来,这样的天然水域在冬天应利用起来,河道管理方应该加强管理,“比如限定好开放时间”。
南护城河段
市民翻越围栏和警戒线进入河道
昨日,南护城河段近龙潭公园一公里水域处,有人在结冰的河面打冰球、滑冰车。记者看到,有人在冰面上滑得畅快,而一两米外的地方就是未结冰的水面。
“既然已经下来了,就不考虑(危不危险)了。”滑冰的王先生称自己今年66岁,在护城河上滑冰至少40年了,从12月开始到立春,“每天都来(滑冰)”。他强调,在护城河上滑野冰的都是“滑冰爱好者”。
王先生表示并不担心冰面破裂,河道中间的冰面有二三十厘米厚,但靠岸的地方因为水泥吸收热量,“冰比较薄,才真的危险”。该河段附近并没有下冰的地方,周围的围栏都是焊死的,王先生称大家都是直接越过围栏进入河道。
除滑冰外,王先生同时也出租冰车冰鞋等。探访期间,一对母女来租赁冰车,王先生从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掏出折叠的冰车及一对冰橇,这位女士随即扫码付款。约半小时内,王先生租出去了2辆冰车。
南护城河段设有多处警示标语,如“当心落水”“禁止翻越”等,此外河道上每间隔几百米就设警戒线。但记者看到,有人视若无睹地越过警戒线,一处警戒线附近有三四个人在滑冰。
在河边,一名监管城市绿化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面结冰后来冰上玩耍的人就多了起来,尤其是在周末,不少家长带着孩子来滑冰,“河道有巡护人员,只能进行劝阻,但没有用。劝上来了还是会翻下去。”
提示
消防:不要贸然相信冰面的承重力
北京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溪翁庄消防救援站指导员李磊介绍,一般而言,正规冰场不会选在流动的水域,这也是“野冰场”之所以危险的重要原因——流动的河水和湖水会造成冰面厚薄不一,存在塌裂风险,而冰面的承重能力用肉眼是无法观察到的,“我们往往会看到有人用棍子敲、用石头砸,甚至先上去一只脚来探测冰层的结实程度,然而在你伸出脚尝试时,实际上就已经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李磊表示,北京存在城市热岛效应,空气流动慢,看上去“足够结实且能承载多人玩耍”的冰面,实际暗藏危险,冰面在冰刀、冰车、冰撬以及人的磨损、挤压和破坏下,会受力不均,“可能今天还没事,明天就会出现裂痕,再加上这几天气温并不低,湖面还留有多处因钓鱼而凿破的冰窟窿,冰面厚薄不一,因此,滑野冰极易发生意外。”
“不要贸然相信冰面的承重力,危险降临的时候,人的力量是非常渺小的,尤其是在陌生且无人看管的水域。”而对野冰水域游玩屡禁不止、还有不少家长将孩子带到野冰上游玩的现象,李磊提醒,“请大家务必远离野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如有游玩需求,建议前往正规冰场。”
假若遇到意外落水的紧急情况,李磊建议,在专业救援人员未赶到前,救助者可使用绳索、竹竿、树枝等周边可利用的工具或者物品,作为岸上牵拉救援的工具。切勿因着急而盲目救援,如果现场环境恶劣,非专业人员、不具备较强的游泳和冰面救援能力的人员,不要贸然行动,避免发生其他危险。
新京报记者 吴婷婷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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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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