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录汇编:文话理论品格的一种生成路径******
作者:侯体健(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教授)
辑录汇编是一种述而不作的著述方式,在我国传统典籍的成书过程中颇为常见。“作不如述,虽圣人犹择所从事,可以下学而昧诸?”(童槐《睿吾楼文话叙》)这样一种重视辑述的著书观念在古代中国可谓根深蒂固。就历代文话的体例形态而言,辑录汇编式文话也是重要的类型之一。在文话诞生之初的宋代,辑录汇编式文话即已呈现出多样的种类,杂抄型与类编型两大类相继出现,杨囦道《云庄四六余话》、张镃《仕学规范·作文》、王正德《余师录》均属杂抄之作,而晚宋王应麟《辞学指南》则是类编之作,往往能够抓住词科作文之关键,并以之为纲目,将搜集的观点与言论按类编排,颇见纲举目张的效果。这种带有较强类编色彩的文话,在后世不断发展,编者常能将自己的文学观念融入其中,表现出独特的文论主张,于明代逐渐成熟,出现了朱荃宰《文通》和高琦《文章一贯》等体例纯熟的辑录汇编之作。至清代更是嬗变衍生出融冶他书而能自铸新意的汇编集成性文话,如王之绩《铁立文起》、刘青芝《续锦机》、孙梅《四六丛话》、叶元垲《睿吾楼文话》等等,均属此类。至于民国王葆心所著《古文辞通义》规模宏阔、搜讨博赡,实乃辑录汇编式文话的重要代表。该书虽立足于辑录,但“广加荟萃,出以清豁”(《古文辞通义例目》),“购众材加以规矩绳墨,而后以覃思研精出之”(王葆心《复饶竹生学部书》),尤能“以旧说证己意,以己意衷旧说”(《古文辞通义例目》),堪称我国古代文章学著作中的杰构,获得了王先谦、林纾、马其昶、陈衍、姚永朴等著名学者的交口称赞。
然自近代学术开启以来,辑录之作常因缺乏原创性而为人所轻视,被认为多有蹈袭稗贩、陈陈相因之弊。即使是《古文辞通义》这样规矩粲然的鸿篇巨制,也不免为人误解。黄侃在读到王葆心之作后,竟以书掷地,批评说“何物《古文辞通义》,抄书匠而已”(《纗华隽永录》)。黄氏不以为然的态度,显示出对该书的轻蔑,尤其是对抄掇辑录这一著述方式的鄙夷。这或可算辑录汇编之作的“原罪”,无须多辩。但纵观历代文话辑录之作所呈现出的丰富样态和潜藏的学术理路,无疑构建了自足自洽的知识秩序,在剪辑编排之中,思想自然渗透其里,其意义和价值不可轻率否定。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辑录汇编是我国传统文学批评理论品格的独特生成路径之一,彰显了一种本土文化性格。这里且以我们新近编纂的《稀见清人文话二十种》(王水照、侯体健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所收辑录汇编式文话略作申说。
《稀见清人文话二十种》收录六部清人辑录汇编式文话,虽同是辑录,但它们各有学术追求,并非简单的抄撮资料而已。其中姚椿《论文别录》所辑最杂,它将自魏晋讫于明清的文话、目录、史书、评点、凡例、序说等各类批评形式并置一处,展现出各家多样的批评方法和观念,作者的编撰旨趣显然是开放的,能够兼容各派主张。丁晏《文彀》多采单篇文章,尤其集中于论文书牍,而以唐宋诸家为最,此乃基于他“阐明圣言,维持名教”(《文彀》自序)的认识,以服务于“文以载道”的理念,立场非常鲜明。范濂《四六谈荟》摭拾宋元明清诗话、笔记、文话、别集、方志等涉及四六名言警句、写作理论及逸闻轶事的相关内容,最喜摘录宋人骈文观点,反映出宋四六理论对清代骈文及骈文理论发展的影响。许钟岳《古文义法钞》以辑录明清古文家之论述为主,其持论明显受到桐城派影响,但常于各家论述之后下按语,阐述自己看法,又多有超越桐城之处,是一部辑中有作的文话。《十家论文》杂取潘昂霄、黄宗羲等十人综论古文风格、文章史和古文要法的言论而成,尤重桐城一脉,编者可能即是晚清桐城后学。最值得关注的,则是吴荫培的《文略》。
《文略》始撰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初名《文征》五卷,以备用于家塾,后增改为《文略》五卷首三卷。时清廷已废科举,故所撰并不为举业服务,而是用作学堂教育的教材。因有感于日本小林氏对中国文学之推崇,更负“镕铸古今,勉求国粹”(《文略》自序)之责任,故而全书展现出作者在欧风美雨的时代思潮中对汉民族文学的独特思考。该书出入经史,杂取百家,分门别类,“爰以原学、养蒙、立志、力行、识字、读书各条冠之编首,复取姚姬传氏之所谓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而先之以典章、意义”(《文略》自序),颇有特色。正文五卷以桐城派格律声色、神理气味为纲,尤重于格律之解说。该书虽是辑录之作,但无论类目设置,还是所辑所选,均自具只眼,独运匠心。如果放入长时段的历史图景中观察,可见《文略》已带有传统文话向近代文学教育教材转型的色彩。它一方面将临文准备、文法要义、文章风格相涵摄,一方面又将诸家论说与例文例句相糅合,可谓既有批评史眼光,又涉范畴论阐释,还兼作品选分析,集史、论、选于一体,显示出传统文章学著述在清末民初学堂教育风习下形成的新面貌。
这些辑录汇编式文话都是在一定的文章学观念指导下编排前人言论的,我们应将其视为特殊的文论选本,以选本批评的眼光谛审之,那么就可能透视出潜藏在剪裁去取、体例结构背后的文章学思想,以及它们与时代学术之互动关系。实际上,这样一种带有文论选本意识的辑录式文话也颇为常见。前举丁晏《文彀》是其一,民国胡鄂公的《五十家论文书牍》也算典型,该书整篇地汇纂唐韩愈而下至于清代张裕钊的五十位作家的论文书牍七十余篇,俨然选本面目,显示出辑录汇编式文话与此后历代文论选的一脉渊源。至于多部辑录汇编式文话与桐城派的关系,就更颇堪留意了。
桐城派是清代最大的文章流派,影响所及,无远弗届。姚椿亲承姚鼐謦欬,是晚期桐城派的重要成员,对桐城文章可谓终身服膺,但《论文别录》所辑清代文论十二家,可算作桐城派者寥寥,反倒是对桐城文法多有质疑的恽敬、袁枚诸家入选其中,此即说明姚氏论文并不为一家一派所囿,表现出桐城后学在作文取法上的多元化。《文略》作者吴荫培和《古文义法钞》作者许钟岳,都是安徽歙县人,歙县与桐城距离不远,两人想必因地缘之近多受桐城文风浸润。《文略》一书骨骼全依姚鼐的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而设,内容也以征引桐城诸家文论为多,各个类目之中均不忘致敬方苞、刘大櫆、姚鼐等桐城派代表人物;但《文略》明显也兼取多家之说,并蓄各派观点,如前文所论,其所列“格律”诸目释义全袭包世臣,而包氏持论多有与桐城异趣者。吴荫培也指出:“桐城虽云《史》、《汉》、昌黎,实则远宗欧、曾,近法震川。”(《文略》卷首下“评文下”注)对桐城派的自我标榜有所保留。许氏《古文义法钞》书名就高举桐城“义法”大纛,但他不满于“株守宗派,拟议铢寸”(《古文义法钞》自序)的桐城末流,希望能够取法近代大家,以溯源韩柳,通于为文之法。选录诸家以桐城一脉为主,并且认为袁枚论文“与桐城格律亦合”(《古文义法钞》“古文十三弊”条按语),试图统摄弥合桐城派之外的各家有益之论。
此外,《文略》和《古文义法钞》两书还都表现出西风东渐时局下强烈的文学危机感。《文略》开篇大段征引日本小林氏演讲文字,强调“以中国文学论,诚可谓举世无双”,提醒应警惕青年“醉心欧美”,希望能够“重整保存国粹之旗鼓”,改变“近日学者无不规仿欧西”的局面。《古文义法钞》汪宗沂序说“古文词虽中国旧学,而断为启新者所不能废”,鲍鹗跋也说“言语文字为一国之人精神命脉之所寄”,都是以悲壮而痛惜的口吻来强调古文词在剧变时期的重要性,认为许钟岳此书有助于“通夫世运之变”。在欧风美雨的侵袭之中,传统文化的守成者们,采用这种述而不作的本土化撰著方式,回应了时代的诡谲,似借以对抗大变局下中国文章学不绝若线的颓势命运。由此可见,辑录汇编确然蕴藏了独有的知识秩序和思想秩序,与时代学术发生了内在的呼应,并非无意义的重复和转录,而是一种表达主张的著述方式,也是本土化的理论生成路径。
综上所述,回到辑录汇编式文话的历史语境之中,或许我们就能真正理解这类文话的本土性格所具有的特别的理论意义。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6日 13版)
国是说法丨太离谱,人活得好好的,却被网络“祭奠”4.3万次!谁该负责?******
文/赵斌
“人好好活着,却被人在网络平台祭奠,这不膈应人吗?”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发表文章,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厦门女孩璐璐好好过着日子,却莫名其妙被他人在某网络祭奠平台祭奠4.3万次,法院认为“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网络祭奠并不鲜见。记者在“企查查”搜索“网络祭奠”关键字,显示结果共103个。经查询了解,部分祭奠平台通过微信认证即可申请“纪念堂”,登记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可以随意填写被祭奠人姓名、生殁日期、生平以及上传逝者照片,并不需要核验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被祭奠人的关系。
针对这种现象,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相关平台有因未尽到审核责任而受民事追责甚至相关处罚的可能。
活人被“祭奠”有违网络祭祀初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相关文章显示,璐璐的朋友偶然间发现,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化名)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
网页上详细记载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纪念馆设有灵堂、网上墓园等动画背景,都放着璐璐的头像,另外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璐璐的生活照。这些照片均是璐璐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
璐璐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也确认这些情况属实,但因该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称,“网络祭扫推动了绿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网络平台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利益驱使,导致乱象丛生,有违网络祭祀的初衷。”
活人被“祭奠”,如何维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从事网络操作过程中,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安息网络祭奠平台应对其用户设立纪念馆进行严格审核,但平台并未严格审查被纪念者璐璐的信息、未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认定难,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遇到类似不法侵害时,有可能主张到哪些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解释说,赔偿一般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权行为给璐璐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民事损害范围及金额大小的认定,通常以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限。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比较抽象,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由人民法院综合确定。
为了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并获取应有赔偿,应怎样取得、保留相关证据?
张明说,侵权案件证据方面,需要围绕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等方面进行组织。本案中,锁定侵权主体的证据需要查询并保留网络祭奠平台的备案主体名称等信息;侵权行为以及因果关系方面主要是网站平台上关于璐璐的所有网页内容与信息;损害结果需要从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等方面展开。
张明提醒,来自网络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此类证据具有“易于变造性”,极易遭到被篡改、删除等破坏,被侵权人应第一时间采用公证、数据鉴定等方式对其予以固定。
“这类行为有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把活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供人公开“祭奠”,可能因捏造他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并加以散布而涉嫌构成“诽谤”;如果还通过描述死因或者生平信息来公开羞辱被害人,诋毁被害人的人格,还具有“侮辱”的性质。根据转发、点击超过5000次,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不良后果的严重情节,最终有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想象竞合最终从一重罪认定的刑事风险。
业内人士:祭祀平台乱象影响行业发展
线上祭祀这一“新殡葬”形式因部分平台存在种种问题而遭到诟病。在互联网殡葬服务平台“一空网”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马雷看来,相关平台受利益驱动而故意放松信息审核,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也将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马雷认为,当前线上祭祀平台审批与普通网站设立没有区别,加强监管甚至立法迫在眉睫。建议有关方面加大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宣传力度,并要求相关运营平台必须将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的“12377”免费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邮箱等入口链接及相关信息置于醒目位置。
事实上,官方已注意到这一点。民政部此前召开的2022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提供网络祭扫服务的平台、公众号、网站,各地要加强评价监督,对违法违规者,要及时会同网信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