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杨施兵:大陆遍地是“黄金”******
中新社山东淄博1月4日电 题:台胞杨施兵:大陆遍地是“黄金”
中新社记者 李欣
“其实大陆的市场很大,只要用心挖掘,就一定能找到遍地‘黄金’。”台胞杨施兵供职的淄博绿能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淄博落户三年,目前达到了预期收益。
“公司考察了产业上下游后,选择落户淄博。这里距离产品原料和下游供货商都很近,山东的客户都在周围。”作为公司研发人员的杨施兵说,自己已经“登陆”十年,首站上海,然后是山东潍坊,最近3年落脚淄博。
杨施兵的父亲出生于福建,母亲在浙江出生,后迁居台湾,所以他在福建和浙江有很多亲戚。在亲戚的鼓励下,他尝试“登陆”寻找商机。
“大陆市场越来越大,只要抓住机遇,找到专注的事情,用心钻研就能挖到‘黄金’。”杨施兵表示,大陆的发展是跳跃式增长,步伐很快,所以机遇也很多。目前他所在的企业研究的第三代半导体芯片产业已处在行业前沿,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我们必须要突破关键技术。”
对于台青“登陆”发展,杨施兵认为,首先要巩固好自己的知识和学识,把专业做好。“大陆资源丰富,机会多,经济也正处在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内需和外销需求强劲。所以台青来大陆必须要展示出自身的优点和所学专长,才能在大陆的人才竞争中找到一席之地,挖掘市场的‘黄金万两’。”
“我在淄博找到了‘家’的感觉。”杨施兵喜欢吃博山菜和淄博烧烤,虽然出身工科,但他自小钟情历史和地理,不工作时,经常到齐文化博物馆等淄博文化场馆走走看看。杨施兵曾多次参观蒲松龄故居,第一次看整体结构,第二次看建筑特色,“每次都能看到不一样的东西”。
“我常常跟台湾朋友说,一定要到淄博看看,作为齐国故都,这里能把书本上的历史立体化、真实化、感受化。”杨施兵说,大陆地区地大物博,风土人情各不相同,没有工作的时候,他喜欢到处旅游。
“登陆”十年,最让杨施兵感动的是,他的台湾同事在淄博受伤后,淄博市台办为他们紧急联系医生,还专程去看望。“这让独在异乡打拼的我和同事感到无比温暖”。
杨施兵建议台湾青年,亲身来大陆体验,不要偏听偏信,要用自己的眼睛看,用自己的脚步丈量,认识真实的大陆。(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