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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彩网投资平台漏洞2023-01-31 16:05

口腔种植体集采平均降幅55% 预计年节约患者费用40亿元******

  记者 张 敏 舒娅疆

  1月11日上午,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在四川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据国家医保局介绍,此次集采拟中选产品平均中选价格降至900余元,与集采前中位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5%。本次集采共有55家企业参与,其中39家拟中选,中选率71%,汇聚全国近1.8万家医疗机构的需求量,达287万套种植体系统,约占国内年种植牙数量(400万颗)的72%,预计每年可节约患者费用40亿元左右。

  一位参与集采投标的企业代表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我们是一家海外药企的中国区总代理。集采相关文件出台以后,公司积极参与集采(投标)。前期已与客户进行了调查沟通,并和厂家进行了政策、价格等方面的沟通。从本次参与集采的报价来说,我们产品降幅力度较大,在与其他企业的一些产品进行对比之后,我们的产品应该是中端系列里性价比较高的。从A类产品投标情况来看,公司入围中标的概率可能较小,未来还会积极关注集采和相关政策信息。”

  三类主要费用构成

  有望同步下降

  据悉,口腔种植的费用大致分为种植体、牙冠和医疗服务三个部分。种植牙价格从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其中,种植体费用占比约为三分之一。本次集采通过以量换价,挤出种植体的价格水分。

  国家医保局介绍,集采前价格较高的士卓曼、登士柏、诺保科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5000元降至1850元左右,市场需求量最大的奥齿泰、登腾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1500元左右降至770元左右;纳入了四级纯钛及钛合金2种材质性能更好、临床认可度更高的种植体,并覆盖了口腔种植体其他耗材部件,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临床使用需求。

  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的一位特邀专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本次集采,患者未来需要花费的费用会更低,对于机构来说,口腔种植价格也会更加公开透明,方便患者寻求质量更好的医疗服务。

  国家医保局介绍,未来将做好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近期还将对种植牙过程中配套使用的牙冠耗材开展竞价挂网,同步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使种植牙服务的三类主要费用构成同步下降。通过多项措施协同发力,预计2023年3月下旬到4月中旬,种植牙费用综合治理结果落地实施,患者将全面享受到降价后的种植牙服务。

  “通过以上多项治理措施,预计种植一颗牙的整体费用(含医疗服务、种植体和牙冠)有望降低50%左右。当然以上只是平均价格降幅。具体情况中,如果原来价格较高的降幅将更为明显,原来已经平价种植的也将有所降价,总体看群众费用负担将显著减轻。”国家医保局介绍。

  1.4万家民营医疗机构参与

  推动国产种植体销售研发

  此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是高值耗材集采从医保领域扩围到非医保领域的首次尝试。

  由于种植牙并未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参与集采的积极性,也是本次集采的难点之一。据记者从现场获得的数据,1.4万家民营医疗机构参加了此次集采,占医疗机构总数的80%。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范围较广,意味着通过集采有利于实现“以量换价”。

  有券商发布的研报认为,目前国内种植牙市场空间大但渗透率仍较低,未来若集采工作顺利推进,将有利于种植牙渗透率的提升,而龙头口腔连锁机构也有望以价换量。

  据了解,本次集采共有55家企业参与,其中39家拟中选,中选率71%。中选企业既包括一些知名国际企业,也包括威海威高、常州百康特等国内企业。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不仅优化了种植牙耗材的供应结构,而且有利于国产种植体生产企业的销售和研发,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患者享受到质优价宜的种植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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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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