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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了,离回归正常生活还有多远?******

  ◎本报记者 张佳星

  “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核酸由阳性转为阴性就表明他没有传染性了。”12月15日,针对科技日报记者关于“阳转阴是否还具有传染性”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感染科副主任郭威回应,没有条件做核酸的话,自测抗原转阴也可以,但后者的准确度稍差一些。

  近期,不少新冠病毒感染者经过居家治疗后逐渐康复。那么,“阳”过之后,距离回归正常生活还有多远?也有人转阴之后又短时期内复阳是为什么呢?

  熬过6—7天,大部分能转阴

  “不少人感染新冠病毒以后3—5天就能恢复个差不多,但我们还是建议从有症状开始6—7天后进行核酸或抗原的两次检测。”郭威说,每个人的状况不同,体内的病毒载量也不同,从临床经验看大部分人出现症状6—7天后基本能转阴。

  根据临床上的观察,目前大多数人感染后的症状持续3—5天,之后大部分症状都会消失,比如发热、肌肉酸痛、咽痛等症状都会消失。

  “但从我们专业的角度看,症状消失与否不能作为有没有传染性的判断标准。”郭威解释,每个人的机体免疫力不同,对新冠病毒的抵御能力不同,症状、病程等都因人而异,无法作为判断标准,而核酸检测能够最直观地显示感染者体内的病毒排放量,便于准确判断。

  “一旦连续2天核酸(或抗原)检测均是阴性,就可以解除隔离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中了。”郭威说。

  “阳”过之后,还会复阳吗?

  “阳过之后仍然有可能复阳。”郭威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临床上发现一些人反复排毒,也就是说排毒是间歇性的,核酸检测结果会认为是转阴之后复阳;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病人有基础的肺病或者是病毒载量比较大,治疗后转阴,结束治疗后又复阳。

  复阳的情况会存在,但比较少见。“也有可能是新冠病毒没有活性的核酸片段在体内没有清除干净而被检测到。”郭威说,临床上一般认为,复阳的患者一般问题不大,不会转成危重症,而且一般也不具备传染性。

  郭威仍旧提醒,阳性患者转阴之后要加强健康管理,要有一个健康的起居,还要对自己的健康密切观察。

  “我们也发现有的家庭里出现了反复感染的情况,比如一个家庭成员传染给另一个成员,前面的成员刚好不久,又反过来被自己的传染者传染了。”郭威说,为了避免病情的反复,有感染者的家庭,衣服、床单、毛巾、餐具等日常用品要单独使用,相互之间做到尽可能地隔离。

  “阳”过之后,还用做防护吗?

  有不少人认为,感染之后又康复,身体内有了抗体,就可以不做防护,真正回归疫情前的生活,真的是这样吗?

  “一般情况下,感染之后的中和抗体可以保护感染者3—6个月。”郭威说,这种保护针对的是同一种亚型的新冠病毒。例如感染奥密克戎BF.7之后,再遇到BF.7就有很好的保护效果,但如果之前感染的是德尔塔,遇到奥密克戎可能中和抗体就没有保护力。总而言之,病毒的差别越大,中和抗体的交叉保护越有限。

  警惕双重感染也很重要。郭威说:“有的人以为自己感染之后再不会感染了,就不注意防范、也不戴口罩了,最后感染上流感病毒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郭威提醒,秋冬季节还是要坚持佩戴口罩,当前新冠病毒的流行对于其他病毒的流行趋势可能存在交叉影响,因此,通过勤洗手、戴口罩、安全距离等方式避免其他病毒的感染仍然十分重要。

  针对老年康复者,郭威表示,由于有基础性疾病,老年人康复之后还是规律生活,坚持之前的基础病用药和治疗,如果肺部不适或者有慢阻肺的老人,可以做一些肺部保健操,有助于肺部功能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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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我心】划定深度合成服务“底线”“红线”******

  【法治护我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系列解读】

  光明网记者 陈畅、李政葳

  “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如果把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首“315”晚会歌曲,用来描述当下互联网时代的“云”上生活,在技术发展与风险伴生之下,“虚”“实”之间让人颇有迷幻之感。

  “再也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当换脸换声、三维重建、智能对话等逐渐应用开来,人们时常发出这样的感叹。这类深度合成服务催生了美颜美妆、智能客服、虚拟主播等一系列应用形态,但其被恶意利用制作虚假信息内容,进而带来了政策干扰、谣言泛滥、低俗内容等。因此,我们也在呼吁——“借我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纵观互联网发展历程,技术治理本身就是一场攻防对抗博弈,也是技术从创新应用到规范发展的必经之路。近日,这项深度合成技术被套上了“紧箍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规定》出台划定了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 迈出我国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的重要一步,也将有效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法治护我心】划定深度合成服务“底线”“红线”

  明确义务要求,强化主体责任

  事实上,深度合成技术由来已久。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特别是对抗式生成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度合成技术门槛大幅降低。2017年11月,Reddit网站的用户“deepfakes”发布伪造视频,曾一度将这项技术推至风口浪尖,其“以假乱真”的信息内容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干扰社会秩序。

  何为“深度合成技术”?《规定》中给出了明确表述——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具体包括: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

  诚然,从技术进步的角度看,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的初衷是让生成合成内容更逼真,但技术在愈趋“智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风险。对此,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孟丹介绍,除深度伪造风险外,还包括生成合成信息内容带来的个人信息泄漏、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等风险。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既是新技术、新应用的创造者、受益者,也应该是控制技术风险、引导技术向善的责任践行者。记者梳理发现,《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技术定义和服务范围,提出了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指出了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备案义务,并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徐波这样评价:《规定》分析梳理了深度合成活动边界,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等主体应履行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比如,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使用者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管理等义务,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履行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加强深度合成技术管理等义务。

  健全技术支撑体系,促进科技向上向善

  从此起彼伏的社会案件中可以看出,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制作和传播数量正在高速增长,尤其伴随“元宇宙”等新模式、新场景不断落地,深度合成技术将为智能化、视觉化、场景化、虚拟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提供更多技术方案。孟丹认为,《规定》的出台是网络内容治理由结果管理迈向行为管理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能力进一步优化提升。

  时间倒回到两年前。在2021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包括生成合成类在内的五类算法推荐服务进行规范。本次出台的新规在之前算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深度合成服务全过程管理,也深化了备案与评估标本兼治。

  然而,从技术发展阶段看,深度合成技术与应用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技术支撑和能力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快推进深度合成治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切实保障深度合成服务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的关键。”孟丹说。

  《规定》的字里行间,凸显了“以技术管技术”的逻辑,也必将促进深度合成服务的规范治理。“其确立了我国对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框架,提出了明确的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为促进深度合成技术向上向善,引导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说。

  “《规定》以促进技术在规范中发展为价值取向,在明确‘红线’的同时,为技术发展留足空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这样认为。比如,《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

  孟丹也建议,从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源头上,解决其衍生的内容安全风险,利用技术创新、技术对抗等方式持续提升和迭代检测技术的能力,不仅着眼于管理好、使用好、发展好深度合成技术及相关服务,也致力于深度合成技术的合法合理合规使用,促进深度合成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引导多方参与,推动治理走深向实

  随着数字化、智能化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治理不断细化,规范深度合成活动对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空间有着重要意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度合成服务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参与,推动深度合成技术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风险,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规定》明确提到,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王志勤认为,《规定》构建了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监管体制;《规定》鼓励相关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搭建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治理机制;《规定》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构建完善了我国网络综合治理法治体系。

  孟丹也提到,《规定》在生成合成类算法服务范围、深度合成技术具体范围、深度合成服务业务分类、显式标识条件与标识方式、隐式标识方法与识别等诸多具体方面,仍亟需行业内部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标准规范。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建议业内推进产业联盟建立,以产业自治、多方共治的方式,不断推进深度合成技术应用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深度合成治理走深向实,徐波建议,强化智能监管平台支撑。比如,深入研究深度合成类算法内生安全机理和深度合成鉴别等关键技术,推动深度合成管理技术能力建设;加强人机混合的智能监管技术,研究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安全可控技术保障方案,把监管规范转化为评估标准,建设面向网络全域监管的监测管理平台;研发深度合成与鉴别对抗机制,鼓励新兴科技企业与研究机构开展技术演练,共同推动深度合成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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