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书写“赶考答卷”,砥砺前行之力******
迈步新征程,广大党员干部要立足岗位接续奋斗,锚定奋斗目标,激发奋进动能,科学把握工作任务,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昂首阔步之姿拼搏进取,书写“赶考答卷”,砥砺前行之力,在奋楫扬帆中乘风破浪。
坚定“如磐志”,书写“积跬步以至千里”的信仰答卷。
信仰是栉风沐雨的前行,是不忘使命的担当,是面对迎面而来的挑战能够葆有坚如磐石的决心,是面对潮头的疾风大浪能够激扬一以贯之的豪情。新的赶考之路上,党员干部要以志之愈笃、行之不倦的拼搏之心直面困难和考验,以埋头苦干、脚踏实地的作风追梦圆梦,将美好的蓝图转变为舒展的画卷,把宏伟的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图景。任何时候都要有坚定不移的信念,面对事业能够下足稳扎稳打的功夫,能够保持久久为功的韧劲,在积跬步中至千里,在行之不辍中抵达目标。
共绘“同心圆”,书写“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团结答卷。走得再远,不能忘记风雨兼程的来时路,不能忘记历史给予的深刻启示。回望党史,我们党凝聚起同舟共济之力,中华儿女在守望相助中共迎挑战,在风雨同舟中共创辉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绘团结向上的“同心圆”。新的征程上,党员干部要厚植“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回应群众呼声,实现人民期盼,带领人民群众齐心奋进、同心圆梦,将星火汇聚成“炬”,点燃奋斗豪情,凝聚众人之力,在劈波斩浪中不断向前迈进,朝着更加美好的未来进发,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战胜“拦路虎”,书写“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答卷。回望党史,一代代共产党人以不怕艰辛、勇于担当的精神一路闯关夺隘,战胜了前所未有的逆境、严峻复杂的形势、不可胜数的挑战,在考验面前敢于“冲上去”,在困难面前敢于“站出来”,他们用“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行动书写了彪炳史册的奋斗成果。成绩来之不易,斗争未有穷期。新的征程上,党员干部既要品尝成果的“甜味”,也要时刻不忘奋进征程上凝心聚力的拼搏,要时刻铭记付出心血和汗水的“苦味”,在实践中甘于吃苦、勇于斗争,激发勇毅而行的胆魄,提升善于斗争的本领,在奋斗中书写崭新奇迹。(李庆)